摘要:《伤寒论》之397法,历代均未寻找出确切数目。作者认为关键是没有寻找出其中9法所在,而此9法隐含于“太阳中”、“太阳下”“阳明”三条小注之中,另外,林亿等所说的397法有特定含义,即“法”中不包括“证”。而397法不仅包括三阴三阳中的法,且包括“可”与“不可”中的法。
《伤寒论·序》云:“证外合三百九十七法”,林亿、孙奇等认为《伤寒论》有397法。但此397法不包括“证”在内。笔者已经论证,“证”与“法”有严格区别。[1]既然如此,何必确定“法”的条数呢?这是因为,《伤寒论》“条论于前,方汇于后”的总体结构在宋本《伤寒论》中已不复存在。唐初孙思邈《千金翼方》卷九、卷十已经开始作“方证同条比类相附”的工作,以便使用方剂者临证选用。因为过去方证分开的结构很不便于掌握。孙思邈指出:“旧法方证,意义幽隐,乃令近智所迷,览之者造次难悟,中庸之士,绝而不思,故使闾里之中,岁致夭枉之痛,远想令人慨然无已。”有感于此,乃将有关方剂移于有关条文之下。但是孙思邈作得不彻底,不全面,至北宋校正医书局校定《伤寒论》时,在孙思邈的基础上,使“方证同条比类相附”的工作做得更加彻底,更加细密,更加全面。这是一个事关全局的巨大变革,不但在序言中明确声明,而且在子目中再次对“法”加以确认。不但表现了对“法”的高度重视,而且反映条文下所附之方是校定《伤寒论》者之所为。
统计医书每节方数,是唐宋医书常见现象。《千金要方》、《千金翼方》、《外台秘要》等书皆如此。宋臣沿其成例而将方数改为法数,是为宋臣改进处。
自宋臣提出397法以后,后来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。元·王履在《医经溯洄集》中说,他只找到388法,另9法不知所在。明初洪武年间有名黄仲理者,将六经病所有条文即包括“证”与“法”的所有条文笼统地计算在一起,共数出397条。黄氏说:“仲景之书,六经至劳复而已,其间具三百九十七法,一百一十二方,纤悉毕具,有条而不紊也。”今天人们所说的397法的概念就是从黄仲理这里沿袭下来的。但这是一个错误的概念,与《伤寒论·序》“证外合三百九十七法”的原意大相径庭。
王履《医经溯洄集·伤寒三百九十七法辨》对397条设想多种方法、多条思路探寻它的真实数目,为此进行了详密考证,可惜均不理想。其文曰:
余自童时,习闻此言,以为伤寒治法,如是之详且备也。及考之成无己注本,则所谓三百九十七法者,茫然不知所在。于是询诸医流,亦不过熟诵此句而已。欲其条分缕析,以实其数,则未遇其人,遂乃反复而推寻之。以有论有方诸条数之,则不及其数;以有论有方(按:即所谓“法”)、有论无方(按:即所谓“证”)诸条通数之,则过其数。除《辨脉法》、《平脉法》并《伤寒例》,及《可汗》、《不可汗》、《可吐》、《不可吐》、《可下》、《不可下》诸篇外,止以六经病篇中有论有方、有论无方诸条数之,则亦不及其数。以六经病篇及痉湿、霍乱、阴阳易差后劳复病篇中,有论有方、有论无方诸条数之,则亦过其数。至以六经病、痉湿、霍乱、阴阳易差后劳复篇,有论有方诸条数之,则又太少矣。竟不能决。欲以此句视为后人无据之言而不从,则疑其或有所据,而或出仲景、叔和,而弗敢废。欲尊信而必从之,则又多方求合而莫之遂。
宋·林亿等校正《伤寒论》,其序曰:“今校定张仲景伤寒论十卷,总二十二篇,证外合三百九十七法”,余于是就其十卷二十二篇而求之。其六经篇、霍乱篇、阴阳易差后劳复篇中,有方治诸条,以数为计,又重载于各篇之前(按:谓法数均重载于各篇之前)。又谓疾病至急,仓卒难寻,复重集诸可与不可方治,分为八篇,亦以数为计。继于阴阳易差后劳复篇之后,其太阳上篇注曰一十六法,太阳中篇注曰六十六法,太阳下篇注曰三十九法,阳明篇注曰四十四法,少阳篇不言法(按:此句有误。少阳篇注曰:“方一首。”根据“有方曰法”的定义,则“方一首”即“法一首”之意),太阴篇注曰三法,少阴篇注曰二十三法,厥阴篇注曰六法(按:此篇王履计数大误。厥阴篇注曰“合一十九法”,不详“六法”之说所从何出),不可发汗篇注曰一法,可发汗篇注曰四十一法,发汗后篇注曰二十五法,可吐篇注曰二法,不可下篇注曰四法,可下篇注曰四十四法,汗吐下后篇注曰四十八法。以其所注之数通计之,得三百八十七法(按以上述条数通计之,为362法,非387法。之所以出现这种疏漏,是因为王履漏计霍乱6法、阴阳易劳复6法,另将厥阴之19法误为6法,少计13法。若将霍乱、阴阳易劳复之12法及厥阴篇漏计之13法共25法与362法通计之,恰得387法)。然少阳篇有小柴胡汤一法,其不言者,恐脱之也(按:少阳篇第266条有小柴胡汤方,则此条为法,决无疑义。注已明言“方一首”,有方即为有法。是未脱之也)。又可吐篇却有五法,其止方二法者,恐误也(按:可吐篇凡7条。注云“合二法五证”。详考林亿、孙奇小注,此二法指“大法春宜吐”及“凡用吐,汤中病便止,不必尽剂也。”其余5条虽有“宜吐”、“可吐”、“当吐”等语,皆不以“法”视之,是小注云2法无误也)。并此误脱四法,于三百九十七法之中,亦仅得三百九十一法耳(按:可吐篇仍当按2法计数,则从391法中减去3法,乃为388法)。较之序文之说,犹欠六法(按:当云尚欠9法,乃为397法也)。乃参之《脉经》,其可汗、可吐等篇外,比《伤寒论》又多可温、可灸、可刺、可水、可火、不可刺、不可灸、不可水、不可火诸篇,欲以此补其所欠,则又甚多,而不可用。
元泰定间(1324~1328年),程德斋又作《伤寒钤法》,其自序曰:“若能精究是编,则知六经传变三百九十七法在于指掌矣。又曰:六经二百一十一法,霍乱六法,阴阳易差后劳复六法,痉湿九法,不可汗二十六法,宜汗四十一法,不可吐五法,不可下五法,可汗五法,可吐五法。”余亦以其说通计之,却止得三百一十八法,于三百九十七法中,尚欠七十八法。观其序文乃如彼,考其所计乃如此,则知其犹未能灼然以得其实数而无疑也。……近批点《伤寒论》者,何不考其非,乃一宗其所钤字号而不敢少易乎?余由是屏去其说,但即《论》之本文,寝食与俱,以绎之。一旦豁然,始悟其所计之数,于理不通,而非仲景、叔和之说矣。
以上是《伤寒三百九十七法辨》一文的主要精神。王氏终未统计出397法之所在,于是认为林亿序所说397法“于理不通”,“屏去其说”。王履此论对日本江户时期著名中医文献专家丹波元坚产生明显影响。丹波元坚《伤寒论述义·答问》说:“问:林亿等序称合三百九十七法,未知其指。答曰:此实无谓之言。故王氏《溯洄集》反复纠辨,殊为确核。而后人更有为说者,竟不免附凑。如周自闲据赵氏翻雕宋本以驳王氏(见《吴医汇讲》)。今考宋本,每篇之首,共注几法者,通计得三百八十七法,是王氏所以发疑。而周氏检考不密,复吹其烬,可哂甚矣。”考王履之论并未至此而止,他以另一种研究方法统计出《伤寒论》共有238法。但是他不称其为“法”,而改称其为“治”。他的话是不无道理的:“若以法言,则仲景一书无非法也。岂独有方者然后为法哉?”他接着说:
夫《伤寒论》仲景之所作也,至叔和时已多散落。虽叔和搜采成书,终不能复其旧。然则今之所传者,非全书也明矣……窃尝思之,纵使三百九十七法之言,不出于林亿等,而出于亿之前,亦不足用。此言既出,则后之闻者,必当其是非,以归于正,而乃遵守听从,以为千载不易之定论。悲夫!余今于三百九十七法内,除去重复者与无方治者,止以有方治而不重复者计之,得二百三十八条,并以治字易法字,而曰二百三十八治。如此则庶或可通也。
关于397法,从元明至今,每朝每代都有学者进行研究发掘,但是都没有取得满意的成绩。自黄仲理以397条代397法后,沿此误说者绵历至今。明·方有执《伤寒论条辨》、李中梓《伤寒括要》,清·陈修园《伤寒论浅注》等均将397条视为397法。甚至有人忽发奇想,将服药的具体要求措施当作“法”:“各方后咀为末、先后煮、啜粥、不啜粥、饮暖水、日几服为法”。凡此种种,皆未明“法”的真义。
前贤所以没有寻找出397法的确切数目,关键是没有寻找出9法之所在。下面我们对397法加以认真研究核实。
第一,统计所有子目中的法数。
太阳上16法、太阳中66法、太阳下39法、阳明44法、少阳1法、太阴3法、少阴23法、厥阴19法、霍乱6法、阴阳易差后劳复6法、不可汗1法、可汗41法、发汗后25法、不可吐0法、可吐2法、不可下4法、可下44法、汗吐下后48法,共388法。
第二,详细研究“太阳中”、“太阳下”、“阳明”3条子目小注。
1.“太阳中”子目有两点必须引起高度注意。其一,子目小注:“并见太阳阳明合病法。”其二,第45条子目相当宋本第91条。其下为第46条子目,相当宋本第94条。第46条子目后注云:“前有太阳病一证。”此证相当宋本第93条,因此可以考知第45条子目后脱落一条属于“法”的子目,即脱落宋本第92条。让我们记住这漏掉的一条“法”,在统计法数时,它将起到重要作用。
现在再研究“并见太阳阳明合病法”的含义。太阳中篇第32条、33条、36条为治疗太阳阳明合病的条文与方剂,都属于“法”。小注的含义是,这3条不但应该归属于太阳中篇,而且也应该归属于阳明篇计算其法数,但是这3条在阳明篇中未再出现,因此在计算法数时应该重计一遍,即这3条应该按6条计算。这样就增加了3条法数。
2.“太阳下篇”的小注云:“并见太阳少阳合病法。”在太阳下篇属于太阳少阳合病法的条文共3条,它们是第142条、171条、172条。此3条在少阳篇本应出现而未重复出现,故在太阳下篇子目出注说明。此3条在计算法数时应该重计一遍即应视为6条,这样又增加了3条。
3.“阳明篇”子目小注:“并见阳明少阳合病法。”这样的条文是219条、220条、256条共3条。它们本可在太阳篇和少阳篇中出现,但是没有重复出现,故于阳明篇子目中出注说明。在计算法数时这3条应该重计一遍即视为6条,这样又增加了3条。
以上我们寻找出属于“合病法”的条文共9条,与388法相加则为397法。《伤寒论序》称“证外合三百九十七法”之说不误,决非“于理不通”,应当抛弃。
4.太阳中子目漏计一法,即漏计第92条。将此条计入397法中,则《伤寒论》全书共有398法。医家常说《伤寒论》有398法,非空穴来风、无稽之言也。
综括言之,王履虽费尽心力寻找397法却终未找到,这是因为他对“并见太阳阳明合病法”、“并见太阳少阳合病法”、“并见三阳合病法”3条小注的真实含义缺乏深刻认识,以致只寻找到388法。其实其余9法就隐含在这3条小注当中。这9法是:“太阳中”之32、33、36条;“太阳下”之142、171、172条;“阳明”之219、220、256条。本节所以不惮烦地说明9法之所在,意在释此积久之谜使归于正。
第三.当我们说397条或398条的时候,习惯上只统计三阳三阴中的条文,“可”与“不可”中的条文不计其内,这与北宋林亿、孙奇等人的最初含义完全不同。林亿、孙奇所说的397法有特定的含义,即:
1.“法”中不包括“证”。“有方曰法,无方曰证”的界定在子目中经界分明,不相混淆。《伤寒论·序》所说的397法,纯为“法”数,与今人所说的397条或398条概念不同。今人所说的397条或398条将“法”与“证”笼统计算,与《伤寒论·序》所说的初始含义相距甚远。
2.《伤寒论·序》中所说的397法不仅包括三阴三阳中的“法”,而且包括“可”与“不可”中的“法”,今人所说的397条只指三阴三阳中的“证”与“法”,不计“可”与“不可”中的条文,勉强划分为397条。这397条除具有便于查找、方便指说的价值以外,在学术上已与宋臣所说的397法不可同日而语了。
3.赵开美翻刻的《伤寒论》虽被称之为“宋本伤寒论”,这是仅就其大体逼真北宋治平本面貌而言,实际上有不少细微之处与真宋本不同。举例言之。每卷第1页右数第4行为“明赵开美校刻”6字,右数第5行为“沈琳同校”4字,沾染明人翻刻古书增加翻刻者姓名陋习。又据“太阳中”子目第三十七所载(第三十七子目相当第74条),其下有三证,而赵开美本仅有一证即仅有第75条。经与成无己本对比,原来赵开美翻刻宋本误将3证合为1证。则研究宋本“法数”“证数”时,不仅要以赵开美本为基础,而且应知赵本亦有不完善处,当经常与成无己本参照。关于将“法”与“证”笼统混计而与林亿序大相径庭予以纠误者,具体深刻分析之。[2]
由于397法的真实具体内容从北宋治平二年(1065年)至今近千年来没有解释清楚,饱学如王履者亦仅得238法,故令此后研究此说者如堕五里雾中。有的伤寒学家甚至认为宋林亿等“证外合三百九十七法”之说“是不切实际的”,没有研究的必要。这种看法不是个别的,这与没有考其真实内容有关。
王庆国教授《伤寒论三百九十七法考辨》一文是近些年来研究397法较为深刻之作,全文分三大节:一、前贤诸家的见解及其评价;二、379法所包含的真实内容;三、379法说的不足之处。文长不引。
参考文献
[1]钱超尘.《伤寒论》子目考[J].中医文献杂志,2002,(4):1-4.
[2]王庆国.伤寒论三百九十七法考辨[J].北京中医学院学报,1992;14(5):11.